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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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勞動者在申請了勞動仲裁之後,又想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這個時候就會進行撤訴。那麼,在實踐中,勞動者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規定

一、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

申訴人在撤訴以後,能否再次申請仲裁的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但在仲裁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在撤訴以後,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仍可受理。所以,若想重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仍然能受理。

不過,大家不要認為:既然撤訴後,還能再訴,就可以在勞動仲裁期間隨意撤訴。因為儘管申訴人撤訴時,可能還享有再訴的權利,但撤訴時的仲裁費是由申訴人承擔的,申訴人撤訴的次數越多,負擔的仲裁費也越多。所以,申訴人不要輕易撤訴,最好是在自己的權利實現以後,再決定撤訴,只有這樣,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資費力,又能順利地、經濟地實現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目的。

並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併不受理。那麼,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確定申訴請求有大學問。勞動爭議案件有多種,每一種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請求的確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確定的原則有以下幾種。對於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請求,可以在仲裁時堅持申訴,然後仲裁完了之後,再去法院訴訟。當然,這種方法有點迂迴,不過,這也是在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不銜接、不統一的這個法治大環境下,為了充分維權,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什麼

1、應注意寫好申訴書。

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2、應注意申訴期限。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效期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後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於“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勞動者在撤訴後還是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的,但此時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才行。而在進行勞動仲裁的時候,也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蕪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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