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法院的裁決的區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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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和法院的裁決的區別包括哪些?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裁決的區別包括哪些?

區別主要有: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二、法院一般能不能推翻勞動仲裁裁決?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對仲裁機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對推翻勞動仲裁裁決書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係,本質上即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但是如果是單位拒不支付報酬、勞動者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是雙方之間存在其他勞動爭議的,此時雙方除協商途徑解決問題之外,雙方可以進行申請仲裁或者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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