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不服仲裁裁決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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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不服仲裁裁決應該怎樣辦理

勞動爭議不服仲裁裁決應該怎樣辦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仲裁裁決後起訴應該怎樣辦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員工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訴該準備什麼資料?

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如果我們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收到裁決結果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所主張訴訟請求內容以及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除了上訴之外,我們還需要準備有效的身份證複印件、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和相應的證據材料等等。如果沒有經過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將會拒絕受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話,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話,則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做出勞動仲裁裁決的時間是多久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進行上訴辦理。相關的勞動仲裁在裁決的45天內進行裁決,保護這類裁決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仲裁後,相關的辦案機關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進行裁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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