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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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時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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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當代社會無論是關於勞動方面的糾紛,還是一些合同方面糾紛都存在着多種解決的方式,而最常見的話就是通過仲裁和訴訟有人甚至將這兩種解決方案混為一談,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在效率性方面來説,仲裁它的效率可能要低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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