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税的追徵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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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税的追徵期是多長時間?

關税的追徵期是多長時間?

關税的追徵期是20年。現在的税收法律規定有了一些變化。如減輕納税人負擔方面,對於偷税、抗税、騙税等,其法律追訴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現行税收徵管法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騙税的,其法律追徵期沒有任何限制。

另外,“申報確認”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税收徵管流程。熊偉表示,這跟目前税收徵管流程中的“納税評估”比較類似。因為納税評估,很多內容屬於税務機關內部的管理,而“申報確認”是納税人“納税申報”後一個正常的程序,即當納税人遞交相關材料後,税務機關需要告知納税人,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爭議也仍然存在。如業內爭論多年的現行徵管法中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只有先納税,才能申請行政複議;複議不服者,才能向法院起訴。

二、偷繳關税的法律規定。

偷税:《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只有因為税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税人少繳税款才叫漏税。税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到10年。

《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税依據的,由税務機關責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偷税罪是偷税情節嚴重的行為。據刑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的,依照偷税罪處罰。偷税罪的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含自然人和單位。

偷税情節嚴重是指:其一,偷税數額較大,即偷税的數額佔應繳税數額的10%以上且超過一萬元。在計算偷税數額時,應注意對行為人未經處理的偷税行為,要累計計算其偷税額。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這説明行為人明知故犯,主觀惡意較大。偷税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為的關鍵。

法律當中規定公民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税收為的事,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從而能夠進行一些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當然如果存在着偷税納税的行為,那麼就會受到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而且需要進行追加徵收,時間的話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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