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量刑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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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量刑最新法律規定是什麼?

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量刑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會計管理秩序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會計資料是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記錄,對於有效實施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或者對於查證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述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1)、“隱匿”,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瞭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時,有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2)、“銷燬”,是指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損毀的行為。

(3)、“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4)、“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繫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地記錄、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的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5)、“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報告文書。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即所有依《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不能因為列在“妨礙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一節,就理解為限於公司、企業人員。

4、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客觀方面要達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侵害的客體是會計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市場經濟管理秩序。

會計賬户是一個公司統計相關財務的重要憑證,因此一個公司的會計賬簿是非常的重要的,必須要妥善的進行保管,如果相關的工作人員銷燬公司的會計賬簿,將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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