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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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我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經濟和文化上的平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權利也就是這個意義上的平等權利。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煽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傳。所謂民族仇恨,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俗的原因而產生的強烈憎恨。

所謂民族歧視,是指基於種族、膚色、世俗的理由而對人們進行區別、排斥、限制,意圖損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本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有:散發、公開陳列、張貼、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獲得文書,鼓吹暴力或種族仇恨的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動機十分卑劣的,如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犯罪行徑而煽動民族仇恨、歧視的;

(2)煽動手段惡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謠等方式的;

(3)多次進行煽動的;

(4)煽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

(5)煽動羣眾人數較多,煽動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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