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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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侮辱罪、誹謗罪的界限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認定

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和名譽;而本罪侵犯的則是作為羣體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雖然侮辱、誹謗行為也可以採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還可以採取口頭、動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現為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為羣體的少數民族;而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犯罪主體不同,侮辱罪、誹謗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的主體則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侮辱罪、誹謗罪則只能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之目的。

二、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9條的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故意用語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兩罪都侵犯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破壞了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但具體而言,兩者側重點則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團結的權利。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個少數民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則是包括漢族在內的全部56個民族。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表現為以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煽動的方式雖也可以採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並非僅限於此,其行為方式要比本罪廣泛得多,

4、犯罪主體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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