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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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司法解釋

(一) 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 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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