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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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要件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具有在徵兵工作中負有徵兵職責的徵兵工作人員。既包括地方武裝部負責徵兵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徵兵部隊派出的武裝部隊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徵兵工作的正常活動。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徵兵即兵員徵集,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徵集應徵公民到軍隊服兵役。就主體而言,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部隊的徵兵,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警察部隊的徵兵,但不包括預備役部隊及民兵組織的徵集。就過程而言,徵兵則泛指兵役登記、檢查身份、政治審查、接送兵員等各個環節。在上述任何中的一個環節,如果徇私舞弊而接送不合格兵員的,都可構成本罪。徇私舞弊是,指謀求私利、因徇私情,在徵兵工作中故忘弄虛作假,使不合格的應徵人員徵集成為軍人。其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如把不合格的人予以兵役登記,在體檢表上填寫虛假的內容,隱瞞真實年齡和文化程度,偽造、變造、塗改入伍登記表,明知是不合格兵員仍然予以接收等等。送不合格兵員,是指向部隊輸送或部隊接收不合格兵員。不合格兵員,顧名思義,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徵條件的兵員,有的是身體具有嚴重生理缺陷、殘疾或患有嚴重疾病,致使身體達不到應徵入伍的要求;有的是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判處刑罰的刑滿釋放人員,致使政治條件不符合要求;有的是年齡或文化程度不符合規定。

接送不合格兵員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指因違法瀆職造成大量不合格兵員進入部隊的;徵集的不合格兵員在部隊違法犯罪或釀成重大惡性案件或政治事故的;徵集的不合格兵員嚴重影響部隊建設或作戰訓練等重大任務完成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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