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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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與非罪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認定

這裏主要應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員罪與徵兵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二、一罪與數罪

1、在徵兵過程中,如果行為人的行賄或者受賄行為構成犯罪,而接送不合格兵員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按行賄罪或者受賄罪定罪處罰;如果行賄或者受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兩種行為都構成犯罪,則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在實施本罪的徇私舞弊行為中,可能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此時又會觸犯他罪,對之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而從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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