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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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1)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對於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認定
1、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1)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應税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理解:這裏指完全沒有發生交易
(2)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應税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理解:這裏指進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數量或金額不真實。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理解:這裏指進行了交易,但是開票方與實際銷售方不一致。
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虛開都是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具有主動性,是指具有主觀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虛開而加以接受,不論是主動找別人,還是別人找上門,都是虛開。
2、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税額行為的認定
“善意”的認定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應税服務。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税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税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偷税、騙取出口退税處理。
3、納税人通過虛增增值税進項税額偷逃税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1)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銷售了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應税服務。
(2)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税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税專用發票是納税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進項税額。
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認定處理,依據國家税務總局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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