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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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抗税罪的認定

1、抗税罪與欠税的區別,欠税,又稱拖欠税款,是指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欠税與抗税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為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税人未繳税款與抗税罪的拒不繳納税款一樣,都是行為人明知沒有繳納税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税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税款。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抗税罪具有逃避繳納税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税、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第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而欠税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二、抗税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税款行為的界限

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税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税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税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務機關的納税通知,拒不納税;拒不依法辦理納税申報或提供納税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税爭議而拒不納税。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應由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税罪論處。《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抗税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税款,並處以拒繳税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於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税款數額大小及抗税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三、抗税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税款的界限

錯徵税款是因税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錯徵税對象、徵税項目和應税數額等錯誤徵税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税務人員堅持徵税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税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五、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税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税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税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税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税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抗税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税收徵管任務的税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税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税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依法徵税的,都應以抗税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徵税,且事先與納税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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