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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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是什麼

賣淫是指為獲取一定的金錢,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我國近年來也是在強力的打擊這樣的違法行為。但是賣淫其實是有分為很多種的。那麼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區別在哪呢?本站網小編給您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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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是什麼

很多人諮詢説容留賣淫和組織賣淫罪區別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做出解釋:
桑拿館等娛樂場所發生賣淫嫖娼,場所工作人員是涉嫌組織賣淫還是容留他人賣淫,容易引發爭議。司法實踐中,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往往和組織賣淫行為交織在一起,幾乎所有的組織賣淫行為也都伴隨有容留賣淫行為。
組織賣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賣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兩罪量刑差別很大,準確界定罪名,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義,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鄧世運律師在本文中對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分進行介紹。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實行行為的本質特徵,這種控制指的是管理,並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對賣淫行為採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
容留賣淫罪,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種單純地為他人提供場所,容留者與賣淫者沒有控制與調度的關係,對於賣淫活動的具體事項,比如價格,等等均與行為人無關。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發現,組織賣淫和容留賣淫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對賣淫活動進行控制,如果只是提供賣淫場所,對賣淫活動不進行任何控制,觸犯的罪名是容留賣淫罪,如果對賣淫活還進行控制,觸犯的罪名是組織賣淫。
比如常見的旅館業,如果旅館業的人員明知他人在其客房賣淫,但是默許,觸犯的是容留賣淫;如果特意安排賣淫女為旅客提供性服務,對賣淫行為採取統一定價、統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給賣淫者,在這種情況下,賣淫行為處於被管理、控制的狀態,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為應當構成組織賣淫罪,而非容留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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