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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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税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税款的追徵和補徵的時效規定是三年的時間。關税的補徵是指在進出口貨物完税後,海關發現實際徵收的關税税款少於應徵税額,並且少徵税額是非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的,而責令納税義務人補繳税款差額的制度。關税的追徵是指在進出口貨物完税後,海關發現實際徵收的關税税款少於應徵税額,並且少徵税額是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的,而責令納税義務人補繳税款差額的制度。對於應當補徵的税款,海關可以自繳納税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税義務人徵繳,對於應當追徵的税款,海關可以自繳納税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三年內,向納税義務人徵繳。超過上述時限,海關再無權補徵或者追徵關税。

海關補徵、追徵税款,應當製作補徵、追徵關税税款的決定,填發關税繳款書,通知納税義務人,並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納税義務。納税義務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納税期限內繳納税款。對關税的補徵或者追徵,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税率。如果從貨物申報進出口到補徵或者追徵期間,國家的關税税則、税率發生變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納税義務人對海關的補徵、追徵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偷税漏税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漏税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税款。

漏税應當依法補交税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可能對於税收的徵收和繳納並不是特別的清楚,通常情況之下應當是由當事人自行來進行申報,然後按照申報的税額來要求繳税。當然也有些情況之下可能會存在着少繳税收,那麼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徵收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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