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在離婚後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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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款在離婚後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徵地補償款在離婚後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徵地補償款在離婚後的分割規定是屬於個人財產,不應當將其納入到合作共同財產來進行平均分配。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人,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認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前提條件——該財產須具有人身專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

二、徵地補償申請是怎樣的

1、申請裁決的範圍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其中包括徵收土地的三項補償,可以劃分為產值標準、倍數標準、附着物標準。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2、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

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

第二步: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

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3、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體的説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4、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徵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徵收土地補償款項在我們國家是屬於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通常情況下大多數人並不瞭解,這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但是實際上規定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應當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屬於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徵收土地補償款項就具有這樣的一種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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