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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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南京市六合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和《南京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範圍內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原建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後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係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範圍內徵地拆遷補償工作。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徵地拆遷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徵地拆遷補償。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房產、發改、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濟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的變化台帳,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因建設徵地拆遷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徵地拆遷補償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使用的徵地拆遷補償費用,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向本集體成員公佈收支狀況。

前款中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準按行政區範圍分兩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長蘆街道、葛塘街道、卸甲甸街道、山潘街道、西廠門街道行政區範圍。

(二)第二層次為六合經濟開發區、雄州鎮、龍袍鎮、玉帶鎮、東溝鎮、瓜埠鎮、橫樑鎮、新集鎮、程橋鎮、馬鞍鎮、馬集鎮、竹鎮鎮、八百橋鎮、冶山鎮、新篁鎮行政區範圍。

第六條區政府建立被徵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徵地拆遷補償管理

第七條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代表區政府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鎮)、村實行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辦理徵地補償安置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安置登記的,其補償以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天。

第八條 未按照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徵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合理的徵地拆遷往往是在社會利益的大角度上,經過政府和被拆遷的友好協商共同完成。南京市六合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是本站團隊結合國傢俱體政策和南京地區的實地情況擬定出來的一份比較完整的徵地拆遷補償辦法。基本規避會導致社會矛盾的一些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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