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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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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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的呢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驟(1)調查取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本法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該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該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該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該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該回避。(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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