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環境污染責任險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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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環境污染責任險有什麼作用?

環境污染保險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責任險,因為現在環境問題是全民關注的大問題,一旦發生污染環境的現象那麼當事人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因為有時候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承擔處罰,所以就推出了環境污染保險,因此深圳開始了深圳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實行,並努力推行和實施。

一、深圳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特點

1、承保條件嚴格,承保責任範圍受到限制;

2、個別確定保險費率,具有特定性;

3、經營風險較大,需要政府支持。

二、深圳環境污染責任險主要作用

當前,我國正處於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羣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於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於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槓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於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1、分散企業風險。

由於環境污染事故影響範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的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的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槓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3、有利於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

目前我國對於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於權力機構的複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於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可以分散當地一些企業的風險,而且有利於受污染當事人的經濟補償,由此可見深圳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推行作用比較大,但是由於我國的環境污染保險處於發展的初期,深圳也只是深圳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試點地點,所以環境污染保險還存在着很多的問題,需要以後的法律和有關部門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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