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無效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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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因素來劃分,合同的無效有以下幾種形式: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根據不同的原因來劃分,無效有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兩種。約定無效由合同的當事人任意約定。只要約定的理由出現,則合同無效。法定無效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一旦出現,則合同無效。各國的保險法通常都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保險合同無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訂立而不作申明。
(2)惡意的重複保險。
(3)人身保險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
(4)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年齡限制。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根據不同的範圍來劃分,無效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兩種。全部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全部不發生效力,以上講的那幾種情況就屬於全部無效;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中僅有一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但在保險價值限額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與保單所填寫的不符(只要沒有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年齡的限度),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給付保險金額,這也是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根據時間來劃分,無效有自始無效和失效兩種。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因某種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效。如被保險人因對保險標的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當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現,合同即失去效力。
《保險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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