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無效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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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無效的形式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無效的形式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裏,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二、無效保險合同具有怎樣的特徵?

無效保險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1、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保險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無效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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