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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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這説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並非必須採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於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繁雜,無法用口頭簡潔表達,加之有些保險合同期限較長,日後恐有因“空口無憑”引起保險雙方分歧與爭議,所以,在長期的保險實踐中,形成了保險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的要求。

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保險單。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一般由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時簽發,並將正本交由投保人收執,表明保險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保險單簽發後,即為保險合同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存在的重要憑證,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最重要的憑證和依據。

保險單的內容要完整具體,文義要清楚準確,一般應詳細列明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權利、義務及各種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根據各類保險業務的特點,保險單的設計風格各有特色。但是作為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都應包含如下重要事項:聲明事項、保險事項、除外事項和條件事項。

保險單在特定的條件下,有類似有價證券的作用,常被稱為“保險證券”。如長期壽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單作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但應注意,保單出質後,投保人不得再轉讓或解除。另外,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將保單進行質押。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保險人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發出的臨時憑證,證明保險人已經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個臨時保險合同。財產保險的暫保單又稱暫保條;人身保險的暫保單也稱暫保收據。但它們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較短,一般為30天,正式保險單簽發後暫保單則自動失效。暫保單簽發後,保險人若確定不予承保,應按約定終止暫保單的效力,解除臨時保險合同。

暫保單的內容非常簡單,—般載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投保險別、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責任範圍等重要事項。需要注意的是簽發暫保單並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序,暫保單也不是保險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3、保險憑證。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不印保險條款,只有有關項目,但其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上未列明的內容均以相應的保險單的條款為準,兩者有牴觸時以保險憑證上的內容為準。我國的貨物運輸保險、團體人壽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大量使用了保險憑證。

4、其他書面形式。除了以上印刷的書面形式外,保險合同也可以採取其他書面協議形式,如保險協議書、電報、電傳等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在保險合同其他書面形式中,保險協議書是重要的書面形式。當保險標的較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較為特殊,不能採用標準化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時,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的形式。保險協議書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經協商後共同擬定的書面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協議書中載明,並由當事人雙方蓋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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