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行政處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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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行政處罰形式有哪些

保險行政處罰形式有哪些?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違法行為的,應當併案查處。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違反國家税收管理規定等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的處罰需要有保監會來管理的,而且處罰也有相應的特殊性,觸及到法律是受到制約的。而且保險公司還是一個公司形式,自然還會受到公司法的規制,如果保險公司出現重大的行政錯誤,那麼也要受到行政法的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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