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哪裏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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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案件哪裏開庭審理?

一、刑事公訴案件哪裏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在當地人民法院開庭。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最遲應當在開庭三天前送達。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2、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3、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4、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刑事自訴案件應具備的立案條件有什麼?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1、有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構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構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自訴人應當依據法律上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公訴案件是在本地的法院開庭的,刑事自訴案件向法院起訴,需要有合適的自訴人,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要在自訴案件允許的範圍內提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書,被害人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犯罪的事實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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