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減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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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減刑案件
開庭審理減刑案件需要怎麼處理呢?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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