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保險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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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保險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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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保險方應承擔的財產保險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等規定,保險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範圍主要包括:一是保險事故或約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標的的實際損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責任;二是投保方為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採取措施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包括施救費用、保護整理費用,以及為確定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而支付的,檢驗、鑑定、估價和出售等費用。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書面請求之後,經審查認為屬於保險責任範圍,而應予以賠付的,應依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險賠償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應當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或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實踐中,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一般是沒有按照約定及時的交納保費,而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也就不會再為相應的財產提供保險,要是發生了什麼意外,導致財產毀滅的話,那麼責任應該是有投保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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