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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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明確了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係問題。

二、房產順位抵押注意事項是什麼?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對該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一旦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權,經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後所得價款,首先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按照已登記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依次受償。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順位抵押權人已將抵押物變賣所得價款全部受償完畢後,後一順位抵押權人將無法實現抵押權,遭受經濟損失。所以優先受償的順位則是決定抵押權人能否實現抵押權的關鍵。在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後所得的價款清償的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根據這一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而在同樣已登記的抵押權中,決定受償順序的是登記時間。登記時間則是登記機構將抵押登記核准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以及擁有了房地產的所有權,那麼是可以利用房產的所有權來完成抵押貸款的。大多數人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因為經濟方面的原因不能夠一次性付款通過選擇向銀行按揭貸款,此時銀行就會要求利用所購買的房子來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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