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温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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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規定,在高温季節,企業應當為員工發放高温補貼。各個省份關於高温補貼的發放標準都不大一樣,廣東省為了規範省內企業發放高温補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那麼廣東省高温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具體做個瞭解。

廣東省高温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廣東省高温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温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温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温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温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温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温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按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温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温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温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温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温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温津貼。

第八條 高温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温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税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以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對發放高温補貼的主體、高温補貼發放標準及期限和發放高温補貼的條件做了明確要求。按照規定,當工作場所環境超過33度,企業就要發放高温補貼,期限是每年的6月到10月。對於拒絕支付高温補貼的企業,勞動監察部門會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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