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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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實都是由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的,而偵查結束之後則需要儘快的移送給人民檢察院審查,達到規定條件之後,再有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不過此時檢察院審查過程中可能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一般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般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方面有明確的規定,此時一般是要求在1個月之內就補充偵查完畢的。但補充偵查完畢之後又移送給檢察院,此時還可能出現證據不足需要再次補充偵查的情況,不過《刑事訴訟法》中有要求,一般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誰不能超過2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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