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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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反訴的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綜合上面所説的,反訴對於被告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因為在一起案件中,只要被告有證明、有充分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法院就會根據反訴的理由進行受理、審核,所以,法院對於追求案件的真實性是擺在第一位的,只要一個人沒有犯罪,那麼法院就會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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