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會把犯人從看守所轉監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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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會把犯人從看守所轉監獄嗎

上訴期間會把犯人從看守所轉監獄嗎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每一起案件在一審做出判決之後,被告人可以做出上訴,上訴的期限為十天,在這十天裏被告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考慮上訴,在上訴期間以及判決生效之前,被告人會繼續被羈押在看所守內,不會被立即轉送自監獄。一般情況下在判決生效之後的十五天內,犯人會被移送自相應的服刑監獄內服刑。但是如果犯人的服刑期在一年以內的話,則不需要被移送到監獄服刑,而是繼續留在看守所服刑。

看守所和監獄在本質上存在着很大的區別:

看守所只是一個臨時羈押犯罪者的場所,它主要羈押的是依照國家法律被逮捕或者是被處以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一個關押機關。如果説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之後只有一年以下的刑期了,則仍然是由看守所執行。看守所如果要受壓犯罪嫌疑人的話,必須要有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或者是國家級別的安全機關經過簽字發放的逮捕證或者是刑事拘留證,要不然就需要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國家級別的安全機關、犯人勞動改造的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等發放的追捕或者是臨時羈押的證明文書,如果沒有證書,那麼就不應該收押。

監獄與看守所不同,它是一個司法場所,廣義層面上的監獄指的是關押一切犯人的場所,這裏面不僅包括監獄自身,還包括了看守所和拘留所。而狹義層面上的監獄指的則是,按照我國的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方方面的法律規定,犯人若是被判處以死刑並且同時緩期兩年才執行的、被判處以無期徒刑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需要在監獄裏面完成司法機關給予的刑罰處分。在監獄裏面,主要是根據懲罰與改造並重、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對犯人進行一定期限的改造,教導其成為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相關法律規定:

《監獄法》第十六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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