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工程最低保修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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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工程最低保修年限

在一個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後,會確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後對工程的完成沒有依照招投標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進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會產生工程質量方面的糾紛。工程建設過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設速度的同時,更要注重工程建設的質量。因為在工程合同中會約定質量標準,若不滿足合同約定標準,發生工程質量糾紛就在所難免了,就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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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工程最低保修年限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基礎工程最低保修年限應根據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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