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傷享受福利待遇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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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我國,所謂公務員,即為國家工作的一個羣體,他們的一切都有國家保障,享有國家賦予的一切權益,但在生活工作中,總免不了出現意外,使自身受到傷害。那麼,在工作中,公務員工傷享受福利待遇都有哪些呢?彆着急,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相信會幫到您。

公務員工傷享受福利待遇都有哪些?

一、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其適用範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主要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事部門以及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依照國務院、人事部、國務院各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規定負責審核、評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有人又稱“公傷”,大致是“因公而傷亡”的縮稱。這裏大概可以概括為國家的人因國家公務或工作中所受傷殘或死亡。“公”是個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體是國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國家”。又如“公訴”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因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勞動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傷殘、死亡或突發疾病而死亡的應統稱為工傷,而不宜稱之為“公傷”。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發[1994]48號)”應屬於“公傷”之內,但它專指“死亡”,而不包括傷殘。另外,還有“因公殉職”是指的因公犧牲。因公犧牲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國家授予革命烈士。

現行企業勞動者工傷包括三個具體形態:

(1)因工負傷、

(2)因工緻殘、

(3)因工死亡。對於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均必須經法定機構做出工傷認定,而對於因工緻殘還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與勞動能力鑑定。對於因工死亡還需要進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核定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鑑定。而這些在現行事業單位工傷政策中均沒有涉及。

二、原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事故的政策處理長期以來,工傷事故處理的政策範圍屬於勞動福利待遇的範疇,企業勞動者傷死處理的政策文件多出於勞動部、而國家事業單位的政策就多出於人事部。由於政策具有容易及時調整的特點,以行政機關行政文件的形式下發具有較好執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説現行的職工傷亡政策是經過不斷調整而被執行的。對於企業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制度我國各地早就開始試行,而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現仍執行的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對於致殘,按照國家有關優撫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參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係轉移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卹問題的通知》((89)財文455號)執行。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准、評定。

由於國家事業單位長期實行的是公費醫療,那麼對於傷者的治療,事業單位人員個人是不承擔醫療費的。

三、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

1、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過去,自《工傷保險條例》公佈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過去一年又整整2個月,有關部門尚沒有出台“具體辦法”以及“工傷保險辦法”,在此前還只能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2、實際上,不少地方、地區政府在與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試運行時,開始了國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嘗試,作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試行規定,這部分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際上與企業勞動者實行了同一工傷保險制度。

四、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存在的問題

1、至今未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性的工傷保險制度,國家事業單位關於工傷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顯滯後的政策規定。

2、事業單位現行工傷規定滯後、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規定進行調整的依據,且與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相差懸殊。

3、職能不同的部門之間、不同行政區域之間、不同的事業單位之間,實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業單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劇這種差別。

4、對於工傷認定的內容項目、條件、認定機構沒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原政策的狀態下,對於工傷認定實際上是事業單位的主管國家行政機關予以認定,而不論從法律上,還是行政規定上,國家行政機關沒有這樣的職能。即便行政機關具有這項職能,隨着而今後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與進入,這種職能也會隨之消滅。

5、工傷人員在申請合法權益時,根本沒有認定、實現其主張之門以及相應的程序,事業單位、行政主管機關也根本無法操作。

6、對於財政事業撥款的事業單位,若欲參加工傷保險其經費從什麼項目列支沒有規定。

7、對於已進行醫療費用改革的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的治療費用如何承擔與支付沒有規定。

五、國家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的現狀與問題【現狀】這裏的其他事業單位,即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1、對於民辦事業單位、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單位理論上講,不實行財政撥款收支,不實行國家政策調控,理應自行按在參加社保的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或地方工傷保險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2、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也應由事業單位自行參加工傷保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仍按現行政策執行辦理,如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評殘條件與範圍、傷殘撫卹(保健)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係轉移等,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實踐中由人事部門、組織部門、民政部門批准、評定,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卹證》。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係轉移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卹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准、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卹證》。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係轉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撫卹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准、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卹證》。

(4)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國家有關優撫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按《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評殘程序、傷殘保健金、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憮恤關係轉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撫卹辦法》執行。實踐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和人民政府審批、認定,發給《革命烈士證明書》;評殘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民政部門作出批准、評定,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卹證》。

(5)現役軍人(含文職官兵、義務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優撫優恤法規、政策處理,其傷殘等級、評殘範圍、審批程序按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民[1989]優字19號)和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的《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傷殘撫卹金、傷殘保健金、供養安置及家屬撫卹等按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實際工作中,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受傷由軍隊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公務員工傷享受福利待遇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另外,對於不屬於公務員的其他領域工作的人員,希望國家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使各界工作者於工作中受到工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享有國家賦予的一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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