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死亡待遇仲裁是否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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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死亡待遇仲裁是否會賠償

非工傷死亡待遇仲裁是否會賠償

不一定。

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工傷死亡,民政部發文明確規定,公務員、事 業人員及工勤人員均有一定撫卹金。

企業、個體工商户用工這一塊,各省有各省的裁決方式,以雲南省為例,至今沒有明確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在仲裁時多借鑑省廳答覆昆鋼的一個答覆件,由用人單位支付十 一個月本人工資的撫卹金和三個月本人工資的喪葬費補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第四十五條 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併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滿六十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

四、孫子女年未滿十六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非工傷死亡的情況較為少見,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確實存在此類現象,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法律上的保障,然而問題的關鍵還是當事人與有關的企業進行有效的協商,進而減少程序的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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