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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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應遵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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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應遵循哪些原則

(1)無責任補償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事故傷害或者職業傷害責任屬於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傷害的本人,受傷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是應由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承擔。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單位解脱了工傷賠償官司,有利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按這一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單位責任保險的弊端。

(2)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這是社會保險制度基本原則,也是工傷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首先是要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徵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採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工傷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它減少了部分企業、行業因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負擔,從而緩解了社會矛盾。

(3)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區別之處。由於勞動者在生產中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可能付出鮮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單位負擔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擔補償費用,在各國已達成共識。

(4)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關係,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卹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傷亡,與勞動者本人職業無關的事故補償,許多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比工傷待遇低得多。

(5)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主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世界各國均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及時治療,促進職工早日康復並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看成與補償同等重要的方面來抓。

(6)集中管理原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鑑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營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於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長期支付撫卹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並通過專門的鑑定機構和人員對事故傷害和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

(9)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後,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人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人。直接經濟損失直接影響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予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經濟收人的損失,包括兼職收人、業餘收人等。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人,因此,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範疇。

對於建工險和工傷待遇保險能不能雙賠的這個問題在法律上也沒有確切的規定,具體還是要看雙方在保險合同上的約定細則。不過,在建築工地上發生的工傷事故,當事人最好還是先積極的準備申領工傷待遇的一些材料,申領工傷待遇如果失敗了的話,可以再考慮走建工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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