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否包括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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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通知金是否包括社會保險費用?

代通知金是否包括社會保險費用?

代通知金不包括社保費用,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説法,就是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終止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司法解釋

代通知金當月工資還是按平均工資,一個月代通知金是按基本工資算。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代通知金的賠償標準,應當在雙方簽訂合同時進行明確,後期在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是可以按照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賠償的,具體情況下還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那麼還需要申請行政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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