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臨時工要繳納社保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一、僱傭臨時工要繳納社保嗎?

單位臨時工要繳納社保嗎?

現在已經沒有了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時工)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以外,其它用工單位依法都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是在試用期,則企業也需要為其繳納社保。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

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不管是企業還是勞動者,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企業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不交,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補繳,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二、企業不繳納社保怎麼維權?

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成本開支,因此在實務中也有不少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甚至有些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根本不知道未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還有的通過補償現金的方式,協議不繳納社會保險。

1、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不但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得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時應當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決可以支持養老保險的損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3、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補繳後拖欠的社保款項進入勞動者的社保賬户,最終勞動者受益,但是實務中很多勞動者不重視這項權益。

綜上所述,現在並沒有臨時工和正式工的法律概念,一般情況下,單位會將試用期內的員工當臨時工對待,這種情況下單位需要繳納社保,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就應當辦理社保手續,單位沒有繳納的,員工可以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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