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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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改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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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改税怎麼改?有沒有什麼通知的?

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税,它只能來源於一般税收收入或遺產税、個人所得税、捐贈税及相關收費項目等。

  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

  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

  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徵繳率;

  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

  費改税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並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

  二是政府財政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着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

  三是有利於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準將因徵税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徵税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税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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