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繳納規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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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按月徵繳。繳費人應當於每月三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於收到申報材料二日內審核完畢。

社會保險費繳納規定的期限是怎樣的?

繳費單位必須於每月10日前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到地方税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和繳費手續,並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税務機關開具社會保險費徵收憑證。申報期限最後1天,如遇公休節假日可以順延。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根據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應在每月的十一日之前向有關單位申報並扣繳保費。各地政策不同,繳費時間有所差異。繳費人因個人原因逾時繳納保費,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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