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會保險法中關於醫療保險的繳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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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社會保險法中關於醫療保險的繳費是怎麼規定的

第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鄉居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統稱為參保人員。

第八條 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保期間,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城鄉居民可以選擇一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在一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參保。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準確地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徵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户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在參保繳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或者變更手續;

(二)財務會計報表不真實,瞞報、少報職工工資總額或者參保人員信息;

(三)出具虛假勞動人事關係證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參保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不得以偽造户籍、學籍、勞動人事關係或者冒用他人資料等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總的來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是很廣的,不同於工傷保險,因為工傷保險必須建立在有穩定工作的情況下,如果以個人身份購買保險的,就只能購買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也是專户管理,任何人和單位都是不能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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