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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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怎麼開?

那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怎麼開?

(一)參保人員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申請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同時提供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憑社會保障卡(市民卡)、二代居民身份證或經認證的網上辦事用户名,通過社會保險自助服務一體機打印參保證明,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蓋“社會保險業務用章”。

(二)參保單位提供單位介紹信及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至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如果社保局不能查到社保繳納記錄,是不可能給開社保參保證明,需要所在的工作單位的參保的記錄。

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條件

1、繳費單位必須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北京市有關政策同時辦理幾項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及時到工商企業執照註冊地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所(地址)所在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參統的繳費單位到目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繳費單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三、異地人員自己如何繳納社保?

異地户籍人員如果想要在當地辦理社保,需要申請“社保轉移”手續,其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説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證明直接帶好資料去社保局就可以開具,也可以委託他人來進行開具。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再是僱傭關係時,或者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就不會再為其買社保,就需要自己在當地有關的部門繳納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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