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中對徵繳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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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中對徵繳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中對徵繳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户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税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徵税、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彙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事實上,各地對於社會保險費徵繳規定都大同小異,在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數額的情況下,應該按照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社保費,社保機構通常是按照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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