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能否提取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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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越來越多,而城市對於勞動力的需求量卻慢慢增大,因此很多人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而選擇進城務工。那麼在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一般都會給職工繳納各種保險和公積金。那如果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提取所繳納的公積金嗎?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能否提取公積金?

一、公積金繳納相關法律規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户,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户,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二、公積金提取條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所以,要提取公積金必須具備以上條件之一。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材料

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

1.户口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2.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公積金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其中一部分是個人繳存,一部分由公司繳存,是歸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制度也是在職職工才享有的,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因此,如果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滿足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申請提取公積金。提供上述材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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