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單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必須是書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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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必須是書面的材料?

一、員工與單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必須是書面的材料?

員工與單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必須是書面的材料。通常來説,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依據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當天提出當天辦理工作交接即可。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幾種情形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3、事實勞動關係將退出歷史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需要按照勞動法來執行,一般是需要提前幾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到期之後用人單位應當無條件為員工辦理離職以及其他的一些手續不得拖延,員工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書面通知是作為一種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應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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