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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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職後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辭職後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辭職後社保和公積金都會斷交,但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以以個人的形式繼續參保,公積金沒有找到下份工作之前,只能是繼續斷交。只要是近期沒有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打算,公積金斷交是沒有影響的。下一份工作入職後,入職單位會繼續給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不需要個人去補繳。離職後的社會保險:

(1)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後,在新單位續保(新單位在異地的需要異地社保中心的確認或者等待政策允許轉入後再辦理)。

(2)辦理社保關係轉出手續後,以個人身份續保(持身份證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辦理)。

(3)停保一段時間,以後再續保。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對於社保變更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係;

(八)開户銀行賬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對於辭職後的社保和公積金辦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的工作人員來進行了解,具體情況是需要符合標準的情況下才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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