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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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動者若是想要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話,那首先肯定要滿足規定的領取條件,不然即使之前有繳存過相應的失業保險費,實際也是無法領取到這個錢的。而在我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也有一定的手續要求,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需要哪些手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領取失業保險需要哪些手續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二、領取失業保險需要哪些手續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當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

(一)由其失業前所在的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可分為兩種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履行,單位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失業。

2、解除勞動合同。即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件:一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為全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負傷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時解除勞動關係的,其行為無效,勞動者應當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除失業人員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業的,均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失業人員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證明應當註明失業人員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時間、原因等內容,並告知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哪個經辦機構提出申領申請等。

(二)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7日內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三)職工失業後,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願意申領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等材料,及時到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登記手續。

(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領申請進行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申請人蔘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是否進行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等。對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異議時可在多長時間內向哪一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複議申請。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為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關手續。

(五) 領取失業保險金。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後,失業人員按月到同一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條例》對失業登記的期限未作具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多長時間內辦理失業登記。對失業人員來講,可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第二日至當地規定的登記最後期限之日的任何一個工作日辦理失業登記。對有正當理由,如未被告知失業保險有關權利、因疾病、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失業人員可以向經辦機構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證明,經辦機構認可後,應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此時領取的應該是失業保險金,而並非是失業保險費。一般失業保險費是勞動者在職的時候需要繳存的。當然,結合法律中的規定,領取失業金的期限需要根據繳存的年限來確定,最長只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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