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一些情形時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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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出現哪一些情形時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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