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領取失業金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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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領取失業金需要哪些材料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領取失業金需要哪些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什麼?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解讀:在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併計算。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解讀: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第一,單位單方解除;

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於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其實在參加工作以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員工買失業保險,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除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以外,如果參加失業保險的時間還不夠一年,也不能領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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