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有多少 - 各地標準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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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有多少,各地標準一樣嗎?

一、失業金有多少,各地標準一樣嗎?

失業金各地標準是有不一樣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其失業金的標準為: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有多少?

根據規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額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設定金額,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享受失業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三、失業保險金的概念是什麼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如果由於非員工個人意志而出現的失業的行為,員工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當地政策的不同以及員工工作年限的不同,可以領取到的失業金和時間限度也是有所差異的。如果是員工給自願離職的情況是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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