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失業保險費率調整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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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失業保險費率調整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調整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5〕162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税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地税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暫降至2%,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繳納個人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願繳納除外。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0.5%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三、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餘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後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抵扣,以抵扣後的金額向地税機關申報繳納。

五、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税局報告。

2015年6月4日

其主要內容是把福建失業保險費率從百分之三降低到百分之二,同時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也做了調整,單位繳納1.5%,而員工自己繳納0.5%,同時如果在失業保險費率調整過程中有問題的,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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